桃源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发表时间:2024-01-05 作者:郭云华  点击量: 0

 为进一步强化财务管理,规范本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形成高效廉洁、团结协作的会计群体,促进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有关地方性财政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全面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收入,合理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依据制度对本单位的一切收支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条  本单位财务机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对学校的一切财务活动进行统一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搞账外账。

二、收支管理

第四条  严格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执行财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广泛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五条  收入包括预算拨款收入、非税收入及其他收入,非税收入缴县财政局非税专户,其他收入缴县财政局国库账户。

第六条  坚持收支两条线,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严禁截留、挪用、体外循环。

第七条  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执行财政预算计划,加强财务监督,做到无计划的支出不办理,超计划的项目不列支。

第八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门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不准随意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津补贴标准。

第九条  严格报销审批程序,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大额支出集体审批,并注明资金用途。未经审批、无经办人和证明人的各种支出凭证不准列支。财务人员要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审签不按程序、票据不符合规定、内容不齐全的支出凭证不予入账。

三、现金管理

第十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结算行为,非出纳人员不准经管财务单位现金,杜绝不合理占用资金。

第十一条  现金使用的范围。财务单位外部个人的劳务支出;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现金;费用结算的零星支出;按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等。

第十二条  库存现金的限额。核定后的库存现金限额,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若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代表财务单位接受现金或与其他单位办理结算业务。现金支付时,先由领导审查现金支付业务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再由出纳员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正确性,是否符合规定的签批手续和业务经办手续。出纳人员按照审核无误、手续齐全的现金付款凭证及时处理有关账务,现金收支业务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期处理账务。

第十四条  严禁出纳用白条或非报销凭证抵库。非税收入应由单位开据,银行代收,财政统管,不得收取现金。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钱柜。不得以任何理由公款私借,因工需要借支现金,必须经领导审批后方可借款,事后及时与单位财务报、结账。

第十五条  加强对出纳库存现金管理,会计对出纳每月盘库一次,做到章戳齐全、内容完整,账账、账款、账实相符。出纳库存现金账面余额以教育局集中支付审核中心要求为准。

第十六条  会计、出纳岗位职责权限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七条  票据管理包括各种票据的领发、填开、保管、缴销、盘点、审核和检查。非税收入票据实行专人、专账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领购、缴销非税收入票据。严禁使用自制票据、白条或其他票据,严禁执收不开票。

第十九条  严格票据管理。凡使用废止、伪造票据,转借、转让、代开、贩卖、损毁、涂改票据,互相串用各种票据,利用票据乱收费,不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的,均按《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支票印鉴管理

第二十条  支票印鉴应由两人以上管理,一个人不得保管两枚以上(含两枚)印鉴私章。

 

五、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定期整理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保管期限应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并定期对数据信息进行备份。

第二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移交和销毁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附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无规定的,经学校研究后报县教育局、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开支标准随国家政策的变化而调整。会计人员岗位职责随工作情况、岗位变化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